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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1720号 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0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落实《标准》规定,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组 织 机 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实施《标准》领导组。组长由主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医院、体育学院(公体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体育学院(公体部)大学生体质测试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教学秘书负责测试成绩的管理工作。

工 作 职 责

  第二条  主管校领导职责

1. 定期主持召开实施《标准》领导组会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和任务,提出要求,协调各部门工作。

2. 将实施《标准》系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第三条  体育学院(公体部)职责

1. 负责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全部的测试、缓测、补测、成绩汇总及成绩评定、各项成绩的汇总、归档工作。

2. 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并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的准备工作。

3. 制订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

4. 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5. 负责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校医院有关人员对《标准》实施结果进行专题研讨,并定期出据研究报告。

6. 负责建立《标准》数据库,汇总有关数据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上报。

  7. 学生毕业时,将毕业生的《标准》登记卡打印、整理后转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各学院职责

1. 负责实施《标准》的宣传教育工作。

2. 负责协助体育教学部完成《标准》测试通知的传达等工作,认真组织学生准时参加《标准》各项目的测试。

  第五条  校医院职责

1. 体育学院(公体部)组织素质测试时,负责医务监督。

2. 协助体育学院(公体部)对因病或残疾申请免予执行《标准》学生的医学鉴定。

3. 协助体育学院(公体部)完成学生身体形态、机能的测试,并及时将测试数据送达公体部进行成绩汇总。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

  1. 负责提供学生的具体信息,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测试安排工作。

  2. 将学生的《标准》成绩纳入学生毕业条件之内,将毕业生的《标准》登记卡加盖学校公章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生处职责

1. 负责将学生《标准》评定成绩纳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参评条件。

2. 协调各学院做好实施《标准》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将实施《标准》的专项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体育经费预算,确保经费按期到位。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实施《标准》所需的的器械、器材等设备的购置、更新和调配,确保《标准》测试工作顺利进行。

实 施 规 定

  第十条  测试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1月和第二学期的3月至6月。具体测试时间由体育学院(公体部)安排,并通知教务处、校医院和各学院。

  第十一条  体育学院(公体部)大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对《标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和因病测试缺项者,统一安排一次补测。

  第十二条  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第十三条  根据学年总分评定等级: 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四条  《标准》测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者按《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标准》测试成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方可参评三好学生。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一、二等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评专业三等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另,学生有一学年免予执行《标准》,其他学年均按免予执行处理;因病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和三好学生。

  第十七条  单项指标与权重

测试对象

单项指标

权重(%)

大学各年级

体重指数(BMI)

15

肺活量

15


50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10


立定跳远

10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10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由公共体育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2017年4月12日

学校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