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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7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激发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科技创新、专业技能竞赛的积极性,提升教师的学术、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培养人才质量,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适用范围

一、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在校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在公共出版的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

二、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在校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指教学计划外的学科竞赛)、省级以上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NECCS)等,所指导的学生在赛事中获奖。

三、教师作为带队教师,指导在校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四、指导的学生发明创造获得校内表扬或参加校外比赛虽未得奖,但的确具有价值者。

五、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学院各类科技创新比赛中获奖或获得学院表扬的。

六、带领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科技咨询服务或“大学生三下乡”),集体或指导教师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七、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科技文化竞赛取得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院分别奖励指导教师3000元、2000元、1000元。

八、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科技文化竞赛取得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院分别奖励指导教师1500元、800元、500元。

九、指导的学生获得发明专利,学院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指导的学生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学院奖励指导教师500元;指导的学生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项目,学院奖励指导教师300元。

十、指导的学生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学院每篇奖励指导教师200元;指导的学生在非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学院每篇奖励指导教师100元。

十一、指导的学生发明创造获得校内表扬或参加校外比赛虽未得奖,但的确具有价值者,由学院酌情给予指导教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十二、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在学院比赛中获奖或者被学院表扬的,视情况酌情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物质奖励。

十三、指导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科技咨询服务或“大学生三下乡”),集体或指导教师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

奖励说明

十四、凡由学院组队参加的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所获集体荣誉归学院所有,所获个人荣誉归个人所有,个人荣誉副本存学院,集体所获奖品、资金等处理权归学院,个人奖金由自己支配。

十五、学院给予指导教师的奖励是指:在赛事中的获得奖励以外,学院另行给予的奖励。

十六、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由指导教师凭获奖证书原件(或经相关部门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刊载发表的论文期刊,到学院办公室审核登记,经核实后两周内进行奖励。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生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