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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中燃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术学院、中燃工学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选拔、培养及考核工作,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制度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社团、新媒体中心、心理协会以及各党团支部、班委会等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

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

第三条 竞聘学生干部的学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政治素养好。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一致。

(二)品德素质好。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和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业成绩原则上应排在专业前60%以内,上一学期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不得有补考记录。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取消参选及任职资格。

(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群众基础较好。密切联系同学,谦虚务实,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能够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条 学生干部选拔一般采取公开竞选、组织委任等方式。

(一)公开竞选:召开不同范围的学生干部选举大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通过笔试、面试等不同方式进行公开竞选,竞争上岗。

(二)组织委任: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经上级党团组织批准后可以委任学生干部,但事后应该履行相应的任职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二)自主申报或组织推荐。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对照通知内容,自主申报岗位。学院各级组织可在征询学生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选拔要求的学生干部。

(三)资格核查。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对自主申报或组织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核查。

(四)公开选拔。结合岗位具体情况,确定选拔方式并组织开展选拔工作。

(五)组织考察。对不同形式产生的学生干部进行组织考察,研究决定学生干部任职名单。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予以考察。

(六)公布结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拟聘学生干部进行任前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反映的问题,相应党团组织经核实、商定后决定是否录用。对拟任干部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后,正式公布并任命。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在每个学期初,进行学生干部的纳新或换届工作。

第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学生干部培养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分为早期发现、岗前培训、任中培养及离任后跟踪培养。

第九条 早期发现。相关组织或部门在选拔干部之前要多方面多场合有意识地观察学生,或通过老师、学生的推荐了解学生,善于在实践活动中发现和储备学生干部,及时有计划地对其培养和锻炼,提升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力,适时鼓励他们加入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条 岗前培训。学生干部在正式上岗前,各级组织要对其进行思想认识、品德水平、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进行专题培训。

(一)举办培训班。培训班主要以报告、讲座和实践研修的形式进行,每期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二)经验交流会。通过自学、撰写交流发言讲稿等形式,就基本制度、工作方式以及该岗位的职责等内容进行熟悉掌握。

(三)传帮带活动。实行“老带新”,上一届学生干部与新任学生干部之间开展集体的、一对一的帮扶活动,使学生干部之间相互启发,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一条 任中培养。

(一)广泛开展思想教育。各级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要定期向相关责任老师汇报,包括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等。学生干部必须进行党、团章学习。对要求入党的品学兼优学生进行重点培养。

(二)充分发挥制度作用。包括工作例会制度、学习研讨制度等。总结上阶段工作得失,讨论下阶段工作开展计划,互相监督,促进提高。

(三)开设业务能力培训班。围绕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学习经验等方面开展培训,不断增强学生干部服务意识,锻炼工作能力。

(四)利用实践活动锻炼干部。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结合各专业特色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在实践中学知识、长才干。

第十二条 离任后跟踪培养。对离任学生干部职务的学生,应继续加以关心和指导,进行跟踪和培养。

(一)加强离任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离任学生干部实践能力较强、实践体验丰富等特点,通过采取定期召开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提升离任学生干部理论水平,引导他们向更多同学传达主流声音,弘扬正能量。

(二)聘请离任干部中的优秀分子担任学生组织顾问,以锻炼的方式继续加强培养。引导他们充分发挥经验优势,为学生工作建言献策,增强离任学生干部的自我认同感。

(三)关注离任学生干部的需求及思想动态。对正常离任的学生干部,继续予以关怀和关注,肯定他们做出的贡献,引导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学习中;对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尽快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学生干部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包括届满考核和届中考核。

(一)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的考核。

(二)届中考核是对学生干部的一贯表现进行考核,由各级组织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其结果作为届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原则:

(一)品学兼优、以德为先。

(二)实事求是、客观全面。

(三)按职考核、简便有效。

(三)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内容有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的情况。

(一)德。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热爱劳动,虚心接受批评,勇于自我批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维护集体的利益和荣誉,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修养,诚实守信,乐于助人;举止文明,穿戴整洁大方,积极倡导和传播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能。热爱学生工作,熟悉工作业务;执行力强,能较好地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和干部开展工作;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工作创新能力。

(三)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责任心强,严于律已,认真守时,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活动、工作、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旷会,严格遵守工作要求和会议纪律。所在宿舍卫生没有不合格现象。工作作风扎实,能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甘为同学服务。

(四)绩。所负责的部门和工作有科学计划、有全面总结;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开展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和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活动成效显著,影响广泛,特色鲜明。同时个人学习刻苦,能够扎实掌握专业知识,成绩优秀,在学生间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学生评议(20%)、上级评议(30%)及工作业绩及表现(5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一)学生评议:

学生干部所在部门(班级)的全体成员根据干部的工作实绩以及述职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

(二)上级评议:

上级团学领导组织、相关责任老师和部分教师代表对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社团负责人、团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进行评议;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对本部门成员进行评议。

(三)工作业绩及表现:根据每位学生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等进行赋分。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总结工作。每位学生干部撰写工作总结,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二)民主评议。召开各级学生组织大会,相关学生干部进行述职,同时开展学生评议和上级评议。

(三)量化打分。根据干部的现实表现和事迹材料,进行打分赋值。

(四)公布结果。将各项分数进行汇总、排序,公布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

学生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须呈正态分布,其中“优秀”等级原则上占比不高于学生干部总数的30%;合格占比不低于2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党保持一致。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年内不及格课程门数占比超过参考门数50%的。

(四)经主管老师认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在工作中,缺乏大局观念和团队意识,无视组织纪律,不服从指挥,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六)无正当理由一个学期内两次以上不参加集体会议、值班或集体活动,或一个学期内受到公开批评达3次。

(七)徇私舞弊,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名誉。

(八)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学生干部队伍形象。

第十九条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的重要依据。

(一)参选各级优秀学生干部评的,考核等级须为优秀。

(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干部,考核等级须为良好及以上;

(三)获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的,考核等级须为合格及以上。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职业技术学院、中燃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技术学院、中燃工学院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