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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缩写AAHNU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经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校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增进友谊与合作,为祖国繁荣昌盛,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校友信息,建立维护管理系统,不断丰富校友资源;推动各地各类校友分会的建立,畅通广大校友联络渠道;

   二、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联谊活动,促进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三、利用校友资源,促进学校与地方之间、与校友单位之间的科技教育协作与文化交流,为母校和地方的发展建设做贡献;

  四、向校友宣传介绍学校工作动态,鼓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献计献策,通过校友征集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托校友资源,协助校内相关单位或业务部门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创业活动以及就业工作;

  六、接受和鼓励校友对母校开展的捐赠活动,协助学校管好用好捐赠的款项和实物,支持学校的发展建设;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维护校友会网站; 为校友提供信息咨询、合作协调等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河北师范大学[包括….]学习过的学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都是河北师范大学校友,都可以申请加入本校友会。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将其编入《河北师范大学校友名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校友组织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或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发起、主持,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发起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河北师范大学补贴;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本会经费由河北师范大学设立专项账户,进行专项管理,并接受财务审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准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212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